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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立法领域专家解读《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

2019-12-22言之有范

人文天下 2019年23期
关键词:送审稿文化产业法律

言之有范

提问:教科文卫领域目前已经拥有八部法律,《文化产业促进法》将扮演怎样的角色?

朱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文化立法一直以来都被视为短板。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70 多部,但长期以来文化领域只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著作权法》,俗称“两部半”。这一弱势局面直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后才得以扭转,从2016 年11 月《电影产业促进法》获得通过,到2016年12 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再到2017年11 月《公共图书馆法》的通过,我们可以看到文化领域的相关法律出台时间越来越短,争议越来越少,共识越来越多,这些转变折射出的是党和国家对文化领域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人民对文化的热爱和需求让文化立法有着深厚的土壤,研究文化立法,就是要在这样一片深厚的土壤上,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相对完备的法治保障环境。《文化产业促进法》是文化领域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制定必将对新时代我国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产生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对文化市场进行了独立成章的论述,您对此如何看待?

朱兵:我国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还处在起步发展的初级阶段,产业发展中难免会出现市场失灵状况和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送审稿》注重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提出要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培育和发展各类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建立文化市场诚信体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最大程度地释放出来,同时履行好政府引导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有效维护文化安全。

提问:您如何看待《文化产业促进法》在新时期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朱兵:像上周在北京商务印书馆召开的主题为“新时期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选择——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会”上讲到的,很多学者都谈到文化法制的重要作用。我认为战略选择包括文化观念、文化思维、文化科技的发展等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文化法制,法制建设是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过去更多谈的是文化繁荣、文化发展,从发展的角度、内容的角度、产业的角度来探讨文化治理的问题,但是从制度建设的角度、从法制的角度怎么来理解还思考得较少,《文化产业促进法》未来出台后将改善这一现状。

提问:纵观《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发展历程,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主要考虑到了哪些因素?

贾旭东:第一,市场环境变化的因素。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文化产业新兴业态,法案的发布和完善也在尽可能地适应新业态的发展,适应经济转型的社会背景,形成文化产业领域统领性文件。第二,在法案的推进过程中不断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最大程度发挥来自各领域的建议和意见,将文化产业落到实处,使法案更加完整。

提问:《送审稿》现在发布有何重要意义?

贾旭东:首先,《送审稿》的发布是国家层面出台的文化产业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它表明了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和认可程度,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对新时代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在刚刚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中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决议,《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进程的推进可以有效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规范文化产业领域的秩序,在文化领域推进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最后,《文化产业促进法》对于文化企业的发展、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它充分规范和调动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各要素,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提问:《文化产业促进法》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法律,其中的创新和引领体现在哪些方面?

贾旭东:今天公布的《送审稿》标志着《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进程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一直以来,我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经验和有效模式是政府主导,在文化产业政策类型上的鲜明特征是政府主导的“二元偏向型”结构:坚持文化政策和产业政策双重取向,更偏重文化政策。

我国政府主导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经验和有效模式,集中反映在草案将行之有效的文化产业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二元偏向型”的文化产业政策结构,集中反映在草案关于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规定,以及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

《文化产业促进法》用9 章、75 条集中解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三个基本问题,即谁来促进、促进什么、如何促进。它将为我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亦即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提问:《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起草工作前后历时三年,您在参与制定法案的过程中,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贾旭东:首先,我很荣幸能够参与《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起草,很多人看到今天的《送审稿》说“千呼万唤始出来”,我也是这样的心情。《送审稿》共9 章、75 条,聚焦“促进什么”和“怎么促进”两大核心,在文化企业、创作生产、文化市场三个关键环节发力,在人才、科技、金融、法律等方面给出了明确的帮助与支持,非常完善,对文化产业整个链条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其次,《文化产业促进法》将20 年来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基本经验和有效模式上升为法律,在起草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多方的利益,在拟定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调查、收集民意、评议、决策,然后才能收录进去。这部《文化产业促进法》是真正为文化产业发展助力的,所以每一条都需要考虑到很多情况,能否真正惠及企业和民众,能否为公共文化和文化产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能否减少阻碍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利条件,都要考虑在内。最后,法律再好,不如各方切实践行。不管是民众、企业、从业者、研究者,还是政府有关人员,都要认真钻研文化产业理论知识,创新推动文化产业成果落地。文化产业人要有责任、有担当,为中华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文化的国际交流、文化与科技、金融、艺术等各个领域的融合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提问:之前文化产业的发展一直由应对型的政策进行调整,制定和出台这部长期性的法律,将给文化产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变化?

李丹林:显而易见,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未来我国文化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进而带动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人们更充分更有质量的文化消费,获得幸福感、满足感等方面,意义重大。我们都知道,政策虽然具有与时俱进性、灵活性等优点,但是相较于法律,其不稳定性也是很突出的。通过法律把国家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态度、政府相关职责规定下来,这无疑为文化产业持续性地更好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紧接着提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要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运用法律的形式将良好成熟的政策确定下来,作为政府行为和企业组织行为的准则,这也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基础。

提问:《送审稿》中特别强调了各级各类学校的美育工作,以及提出构建有中国底蕴、中国特色的思想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您怎么看待以立法形式提出学科建设方面的内容,您认为《送审稿》对于文化产业人才培养会产生怎样的作用?

李丹林:《送审稿》关于这些方面的规定的确有其划时代的意义。在改革开放初期相当长时间的文化迷茫、思想困惑之后,如今能够充分认识到要从连续不间断的五千年文明中寻找我们的根基、发展的智慧和动力,这是一种理性的体现。但我们要想切实发扬传统文化和民族智慧又是多么不易,因为我们的文化曾经“断代”。所谓“断代”就是我们没有通过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大众传播给特定的几代人进行传统文化、人文精神和具有审美要素的活动进行知识传承和熏陶。《送审稿》所规定的关于人才、学科方面的规定,对于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无疑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同时,这也对于提升全民族的人文素养、创意基因、精神思想等都具有意义。但是在具体实施方面,仍然需要切实探索具体的路径。同时,我个人认为从产业发展本身来说,建构良好的用人机制,设计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也是文化产业人才保障的直接途径。

提问:从您专业的角度看,您如何评价现在的《送审稿》?

李丹林:草案送审稿与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三处不同:第一处,《送审稿》第九条增加了“鼓励各地区突出特色、体现差异、保护文化生态”;第二处,《送审稿》第九条删除了“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第三处,第三十一条,征求意见稿表述为“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送审稿》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从专业角度看,我认为这三处修改,体现了《送审稿》的科学性有所提升。第一,第九条增加的内容,体现了《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特殊功能和价值,避免在产业发展中单纯追求商业价值,伤害我们的文化根本,意义重大。这也是建构有中国底蕴、中国特色的思想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基础。如果一部法律的实施效果本末倒置,这部法律的制定就不是科学的。第二,从根本上来说,法律是对行为的一种规范。被删除掉的“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从表述上来讲存在瑕疵,并且难以成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其边界也难以界定,故而被删除。第三,第三十一条的修改,对于习惯性的部门本位立法,或者借立法争取更多权力的动机,是一个遏制。同时,《送审稿》的表述所体现的制度设计更为科学。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差别很大,对于文化产业的促进、公共文化文化服务保障,应该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权力,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做出决策或决定。总体来说,《送审稿》可以看作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良好的文化经济政策集大成的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新的进展。

但是,可能由于这部立法的现实基础,个人认为在这部法律的规定和表述中还有诸多不科学的地方,希望能够继续修改,臻于完善。比如第三章,标题为“文化企业”,依据立法逻辑,这一章应该针对文化产业领域的具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设立条件、行为、义务作出规定,但是,在各个章条中,只有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是针对文化企业作出规定,而其余各条都是针对国家、政府作出规定的。其中,第三十条对于“国企国资”的规定,与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是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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