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中的引入
2019-12-21王雪梅
时代经贸 2019年5期
王雪梅
引言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财务管理实践中,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履行行政职能和开展公共管理的主体,所使用的会计核算方式必须要随着当前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用户的需求。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确认依据一直是收付实现制。如何将权责发生制应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实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权责发生制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中的应用时间仍然较短,相关研究较少。因此,本文首先总结了权责发生制的定义和特点,然后分析了权责发生制在会计改革中的应用意义,并深入研究了权责发生制如何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中实际应用,从收入会计核算、支出会计核算、债权债务核算以及固定资产科目等四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权责发生制概述
权责发生制即“应收应付制”,其基础是权利和责任的完成,作为经济实体的支出和收入的主要依据[1-2]。在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中,虽然是未使用的金额,但需要计入当期的收入和支出;而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的款项,即使已经支付或已经收入,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3-5]。
行政事业单位以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工作中,主要依据是现收现付制度,将款项支出和收入作为会计计量基础,也就是说,当期的收入或支出,当没有实际支付时,不用作当期收入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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