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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2019-12-20赵园园

卷宗 2019年33期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财产

摘 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对其定义有各种各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一切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货币(QB)、游戏道具(装备)、游戏币,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本文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阐述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法保护

1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关于虚拟财产的内涵,学界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立场。广义说把“虚拟财产”理解为“以虚拟形式存在的财产”。狭义说把“虚拟财产”理解为“存在于虚拟世界的财产”。笔者赞同狭义说,即把虚拟财产界定为“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广义说外延过宽,把一些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财产当作了虚拟财产,从而将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混为一谈,不利于虛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广义说认为,虚拟财产除了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外,还包括银行账号、电子货币、比特币,甚至还包括电子商标、电子作品、音频、视频等。然而,这些财产大多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达之前就已经存在,它们或者是债权的客体(银行账号),或者是物权的客体(货币),或者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商标、作品),或者同时体现了物权和知识产权(录音带及其中的音乐作品、录像带及其中的影像作品)。只不过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达以后,这些真实财产多了一种存在和交换的方式,即在实物之外增加了一种数字化存在方式(电磁记录),在实物流通之外多了一种网络传输的交换方式。然而,不管存在方式和交换方式如何变化,这些数字化的财产仍然是真实财产,而不是虚拟财产。例如,电子货币本身就是真实财产,不能将其混同于Q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所谓电子货币,就是将现金转化为更利于使用的形态(借记卡使存款使用简便化),从纸币或贵金属转换为电子数据的形态。”“它实际上是我们的现实财富在网络环境中使用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2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GPC)、伽马数据(CNG)联合发布的《2018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2144.4亿元。由于相关产业环境改善与指导政策激励,有一些逆势增长的游戏企业获得了大幅提升。中国游戏产品质量、IP、企业发行能力方面的造诣,使得企业的产品一直在全球市场具备杰出的竞争力,并且影响着全球游戏市场向更先进化迈进。上述成果在2018年尤为突出。中国游戏企业开阔全球渠道,将游戏产业的触角伸向海外市场,与脸书、谷歌商店等多个海外平台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借华为、小米等手机企业之力,合理运用其软件预装与应用商店将游戏产品推广至全球市场。与此同时,我国游戏企业,如腾讯、三七互娱等,大都通过收购或自建平台的形式聚拢网民,现已为海外市场全面搭建销售平台,并强化对网民的深度经营。以上数据显示,网络游戏收入占国民收入总值的比例不容小觑且持续增加,大规模的人正参与网络经济且人数持续上升,但是引发的虚拟财产问题也随之不断攀升。在2018年上半年,中国网民在互联网访问期间遇到安全问题的比例也明显高于2017年。54%的网民在过去六个月遇到网络安全问题,较去年增加了1.4个百分点。数据显示,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占网络安全问题的18%。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被窃数量随着互联网使用人数的增加而增加,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刻不容缓。

3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3.1 明确虚拟财产法律属性

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的案件,通常没有依照法律程序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财产保护,并立案对案件进行审查,其主要原因不在于受害人放弃维护权利,而是在法律上虚拟财产缺少清晰地法律属性,导致许多虚拟财产侵犯案件无法依法立案审查。就我国处理虚拟财产侵犯案件而言,大部分的案件没有进行立案,小部分的案件通常定性为盗窃罪,并依法进行处理,然而这其中存在许多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想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保护,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进行清晰地定位,只有进行了明文规定,才能使更多的虚拟财产侵犯案件发生时有法可依,对该类型的案件进行正确的解析,使虚拟财产能够受到应有的刑法保护。刑法中还应该出台相关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并且保证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具有可行性。

3.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分析

有学者指出,在评价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时,又可以将该说分为所有权说和使用权说,所有权说主张虚拟财产系用户付出时间、金钱等对价的方式取得,用户可以依其意愿处分自己的虚拟财产;使用权说认为:用户对于虚拟财产只享有使用权。在物权进路下,由网络用户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于第三人侵权情境下,愈发彰显规则效益。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啻上述一类情形,纠纷出现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运营商之中亦属常见,而“物权说”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便捉襟见肘。例如,在物权进路下,网络虚拟财产归于网络用户,那么当网络服务运营商因维护、更新、升级之故需对其数据进行必要改动时,便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物权拥趸者的解决方案是引入“用益权”,旨在利用权利叠加的方式使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皆可获取必需的权能。不过,此种解决方案过于繁琐复杂,以此种方案应对一个完全能够由合同轻易处理的权利切割问题,便不免要遭受债权持有人的攻讦。与此同时,“物权说”还面临着传统理论的突破。传统物权理论中,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是有体物,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对《物权法》的解释,物权法上的物通常是指有体物或有形物,即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针对精神产品而言的。而依附于网络空间的网络虚拟财产,与当前《物权法》所指的物理空间的物存在着差别。而物权持有者则认为,传统法学观念中对“物”的认识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认知需求和新问题的解决,“空间权”的设立、人体器官成为民法上的物这些现象的出现已经表明物的内涵和外延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扩张趋势,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有望进入物的范畴。

4 结束语

总之,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成文的形式正式确认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其中网络虚拟财产也早已成为一种新的财产形态,并且其也是对传统财产内涵的一种拓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将虚拟财产纳入到物权保护法中,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物权保护法的责任与使命,更好的对用户的权益进行保护,这也能够对我国社会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

参考文献

[1]李学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及其立法完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01:25-31.

[2]刘潺,王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纠纷的类型化研究及救济方式—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2710:19-22.

[3]张凌寒.网络运营商侵害虚拟财产责任研究—《侵权责任法》36条的适用、局限与改进[J].东南学术,2013,06:185-191.

作者简介

赵园园(1989-),汉族,河南省鹿邑县,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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