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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著作权法保护

2019-12-18商莹莹

山西青年 2019年18期
关键词:商品化独创性著作权法

商莹莹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定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在《wipo角色商品化权报告》中将角色商品化做了定义,虚拟角色商品化就是为了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充分利用虚拟角色的特征和元素,用于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和开发。商品化权作为无形财产领域出现的一种权利形态,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就是指虚拟角色的所有者或商品化者将具有知名度的角色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并享有排他性利益的权利。

二、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特征

(一)独创性

虚拟角色是作者独立创造的,区分两个虚拟角色是否具备两种不同个性特征,是要从独创性中体现的,这也为是商品化权保护角色提供了一个客观依据。虚拟角色独创性仅要求角色的创作是作者独自完成,那么独创性的界定标准就要依赖于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了。

(二)完整性

完整的虚拟角色就像一个真正的人类一样,拥有自己的姓名、外貌、身份、语言、表情、声音、性格、动作、等一系列象征性特征构成。虚拟角色是由作者通过自己独特的思维想象所创造出来的,人们能够通过描述在头脑中形成一个整体的形象。作者通过丰富角色的个性,使角色不仅具有人性化,还具有自己的生活。

(三)知名度

人们之所以喜欢那些虚拟角色,是因为其具有吸引力。在电影、电视、漫画等作品中有各种各样的虚拟形象,通过这些传播媒介,在公众心中形成了个性鲜明的特征,并且成为大众所熟悉的形象,例如光头强,大头儿子等等。

(四)商业性

角色商业化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虚拟角色。一些虚拟角色在社会大众中具有很高的认知度和影响力,有些人就会利用这一特点将虚拟角色注入自己的商品之上,给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商业利益。

三、问题的提出及解决

(一)虚拟角色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虚拟角色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这是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首要前提。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作出定义。对“作品”这一定义,重要的核心因素是独创性。我认为虚拟角色当然有作者自己的智力情感投入,通过线条、色彩等的运用,塑造一个特定的具体的形象,具有独创性。用故事情节使虚拟角色的特征、形态、面貌、性格等更加饱满,具有独特的个性和风格,是具有独创性。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未经许可的虚拟角色商品化是否会构成侵权

首先考虑是否使用了虚拟角色。著作权法上的“使用”,指的著作权中的专有权利能够控制的行为,例如复制、发行、出租等。未经法律的许可,实施了类似上述的受到控制的行为,可能会侵犯著作权。我认为,虚拟角色商品化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使用”。虚拟角色是在其原有的作品中摘取出来的,是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是一种有形的复制行为。

其次,“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中,一切未经过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行为都会构成侵权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虚拟角色商品化会涉及到商业上的利用,而商业利用会出现很多的侵权现象,这种“使用行为”在诉讼中会经常出现。

最后,商业利用的虚拟角色与权利人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承担侵权责任。角色总体特征会给人留下很深刻的印象,因此,当其他人私自使用角色图片在自己的商品上时,只要能表现这个虚拟角色的一些特征并且使人们联想到该角色整体,这样的话就会构成实质性相似。

总而言之,通过分析,未经过许可的虚拟角色商品化会侵犯著作权法。

(三)著作权法提供的救济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中有侵犯著作权和有关权利的赔偿金额以及计算方式的规定。即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是要的得到赔偿的。在一般作品的侵权案件中,行为人侵犯了作品以及复制品中本身存在的价值,以此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数额。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与一般著作财产权不同的,如果按照一般著作权侵权的方式来计算赔偿数额的话,可能会与受害人人的实际损失产生差距。此类案件中,法院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来界定数额,例如行为人的侵权程度、虚拟角色的认知度、受害人的商业利润、许可使用费用等。

四、结语

侵犯虚拟角色著作权的案件很多,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关于保护虚拟角色的法律,多数国家解决此类纠纷也是借鉴国际或者国内相关的案例。我国法律对虚拟角色法律保护问题上还很不足,对于这类纠纷还需要不断地探索,结合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情况并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不断补充在虚拟角色保护问题上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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