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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献所见“荣亲”考辨

2019-12-16赵玉平

民间文化论坛 2019年6期
关键词:娘子敦煌主人

赵玉平

在唐五代民俗研究中,对敦煌文献中记载的“荣亲”问题多有涉及,但绝大多数学者都将“荣亲”活动视为婚事,将“荣亲”文献作为婚俗资料使用。本文在敦煌社邑活动特点背景下,通过对“营亲”的分析及对“荣亲”的考证认为,敦煌文献中的“荣亲”是指葬俗。

一、前说及其论据

敦煌文献中有4 件内容含有“荣亲”一词的唐五代时期写本:1. P.3489《戊辰年(968 年?)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社社条》①年代断限参见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年,第28 页。(以下简称《女人社社条》);2. S.6981《壬戌年(902 年或962 年)十月十七日南街都头荣亲转帖》②同上,第102 页。(以下简称《荣亲转帖》);3. S.4685《沙州李丑儿与伊州李奴子书》(以下简称《与伊州李奴子书》)③敦煌文献S.4685 号,原件无题。刘铭恕在《斯坦因劫经录》中最早将其定名为《李奴子书信》;唐耕耦、陆宏基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中定名为《致李奴子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英藏敦煌文献》中定名为《沙州李丑儿与弟李奴子家书》;敦煌研究院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中定名为《沙州李丑儿与伊州李奴子书》。参见商务印书馆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北京:中华书局,1983 年,第207 页;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五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年,第40 页;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敦煌古文献”编辑委员会、英国国家图书馆、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编:《英藏敦煌文献(第六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 年,第235 页;敦煌研究院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北京:中华书局,2000 年,第147 页。;4. S.4700+S.4121+S.4643+北图新1450《甲午年(994 年④年代断限及文献缀合参见唐耕耦:《敦煌研究拾遗补缺二则》,《敦煌研究》,1996 年第4 期。)五月十五日阴家婢子小娘子荣亲客目》⑤另有敦煌文献P.3942 号,唐耕耦、陆宏基先生将其定名为《荣亲客目》,理由是该文献与《阴家婢子小娘子荣亲客目》“形式、内容相近,笔迹相似,所记人名亦有相同”。笔者曾有专文论述,认为P.3942 号应定名为《社人名单》方为准确。参见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年,第15 页;赵玉平:《敦煌文书P.3942 定名刍议》,《中华文化论坛》,2009 年第3 期。(以下简称《荣亲客目》)。

对于上述写本中“荣亲”一词的解释,学界有以下两种观点:1.“荣亲”即“营亲”。谭蝉雪先生持此观点①谭蝉雪认为,“‘荣’与‘营’通,(《荣亲客目》)是一份办理婚事礼席的客人名单。”参见谭蝉雪:《敦煌婚姻文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22—25 页;另参见季羡林主编:《敦煌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 年,第440 页,“荣亲”条。,民俗史研究者多从此说②参见高启安:《唐五代敦煌饮食文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年,第280 页;高国藩:《敦煌民间婚俗酒文化考述》,《宁夏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5 期;胡同庆、王义芝:《敦煌古代衣食住行》,兰州: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2013 年,第91 页等。。2.“荣亲”即“营葬”。宁可、郝春文先生持此观点③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的丧葬互助》,《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 年第6 期。。

检阅传世文献及辞书,“荣”通“营”之例委实不少。谭先生将“荣亲”取意“营亲”,当主要是受敦煌文献中“荣葬”与“营葬”二词皆有用例,且词义相近的影响。

宁、郝两位先生关于“荣亲”为“营葬”的判断,则主要是基于对《女人社社条》及《荣亲转帖》两件社邑文献中关于“荣亲”规程及“社人”纳赠物品所作分析而得出的结论。社邑是中国古代的基层社会互助组织,社条是“社邑组织和活动的规约”,社司转贴即社邑通知社人参加活动的通知单④参见宁可:《述“社邑”》,《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 年第1 期;宁可、郝春文:《敦煌写本社邑文书述略》,《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 年第4 期。。《女人社社条》中约定了“荣亲”活动的转帖规程:“或有凶事荣亲⑤宁、郝二位先生认为“凶事荣亲”指“荣亲”的性质为“凶事”,杨森先生则认为“凶事”与“荣亲”为并列名词,指“红白等项事宜”。参见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年,第27、28 页;杨森:《谈敦煌社文书中官及“录事”“虞侯”的若干问题》,《敦煌研究》,1999 年第3 期。者,告保(报)录事,行文放帖,各自兢兢,一一指实,记录人名目。”《荣亲转帖》中则具明了南街都头“荣亲”时兄弟社“社人”的纳赠:“人各床、薄、氆、褥、盘、碗、酒等,准于旧例。”⑥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年,第101、102 页。两位先生认为上述纳赠为“助葬用具用器”⑦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的丧葬互助》,《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 年第6 期。。

此外,“荣亲”一词在传世文献中还不乏意为“荣耀亲族”的用例。如唐代诗人岑参在《送严诜擢第归蜀》中写道:“工文能似舅,擢第去荣亲。”⑧(唐)岑参著,陈铁民、侯忠义校注:《岑参集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年,第405 页。李白在《赠张相镐两首》中写道:“一生欲报主,百代思荣亲。”⑨(清)彭定求等编:《全唐诗》卷一百七十,北京:中华书局,1960 年,第1756 页。《汉语大词典》取其意,释“荣亲”为“旧指登科及第,使父母光荣。”⑩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4 年,第1232 页。

二、“营亲”辨

对于“荣”通“营”、“荣亲”即“营亲”的观点及其论据,需要注意的两点是:1.“荣葬”与“营葬”二词虽词义相近但并不相同。2.“营亲”一词的用例在敦煌文献中尚未发现,在传世文献中也不见使用。

文献用例中,“营葬”之意确为“操办丧事”,但“荣葬”则为“以荣送葬”之意。唐韦挺《论风俗失礼表》言:“又闾里细人,每有重丧,不即发问,先造邑社,待营办具,乃始发哀。至假车乘,雇棺椁,以荣送葬。”⑪(清)董诰编:《全唐文》卷一五四韦挺《论风俗失礼表》,北京:中华书局,1983 年,第1574 页。《唐会要》载长庆年间浙西观察使李德裕所奏:“缘百姓厚葬,及于道途盛设祭奠,兼置音乐等。闾里编甿,罕知报义,生无孝养可纪,殁以厚葬相矜。丧葬僭差,祭奠奢靡,仍以音乐荣其送终。或结社相资,或息利自办,生业以之皆空。”①(宋)王溥撰:《唐会要》卷三十八《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年,第 815 页。可见,以“营葬”“荣葬”之用例类推“荣亲”为“营亲”,确为勉强。此外,将“荣亲”之“亲”理解为“婚事”,亦有以今论古之意。《礼记•奔丧》有言:“始闻亲丧。”郑玄注:“亲,父母也。”②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 年,第1335 页。《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说:“一曰议亲之辟。”郑玄注:“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议限。”③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1341 页。“亲”字始指父母,后泛指亲族,“荣亲”之“亲”缺乏特指“婚事”之用例。

在以往将“荣亲”作“婚事”解所开展的民俗史研究中④参见杨际平:《唐末五代宋初敦煌社邑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2001 年第4 期等。,另有两件敦煌社条文献被用作研究敦煌婚俗的重要论据:1.S.6537(背)《十五人结社社条》;2.S.6537(背)/P.3730(背)《某甲等谨立社条》。⑤《某甲等谨立社条》有两件写本,宁、郝两位先生以S.6537(背)为底本,用P.3730(背)参校释录。参见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年,第42—46 页。

《十五人结社社条》所涉及的社邑活动包括斋会、春秋二社、凶祸(丧葬)、立庄修舍、男女人事(婚事)、出使外地等多项内容。该《社条》中对斋会、春秋二社、凶祸3 项活动中的社人互助做出了严格约定,社人要“奉贴如行,不令欠少”。而对于社人婚事,则没有互助要求,社人纳礼与否,“众社思忖”即可。《某甲等谨立社条》中也明确约定:“更有诸家横遭厄难,亦须众力助之。不得慢说异言。伏已便(须)济接。”而对于“男女婚姻”,则只需“人事少多,亦乃莫绝”即可。可见,在敦煌社邑活动中,对社人婚事既没有严格的纳赠要求,更无与之配套的处罚措施。与社邑操办“荣亲”活动时社人必须“人各床、薄、氆、褥、盘、碗、酒等,准于旧例”(《荣亲转帖》)的严格纳赠要求及“行文放帖,各自兢兢,一一指实”(《女人社社条》)的荣亲活动通知传达要求形成鲜明对比。

《十五人结社社条》及《某甲等谨立社条》的内容恰从侧面证明“荣亲”活动绝非操办婚事。

三、“荣亲”考

《荣亲客目》是考证“荣亲”活动性质的重要文献。其由S.4700、S.4121、S.4643 和北图新1450四件写本缀合而成,共64 行。为方便论述,兹转引其卷首10 行录文⑥唐耕耦:《敦煌研究拾遗补缺二则》,《敦煌研究》,1996 年第4 期。:

(以下为S.4700)

1 甲午年五月十五日,阴家婢子小娘子荣亲客目:

2 太子太师及娘子二人(主人)。慕容都衙及娘子并郎君三人(主人)。翟使君及水官并小娘子男女等六人(主人)。

3 会长都头及娘子并男女四人(主人)。安国寺曹家娘子一人(主人)。

4 罗镇使及娘子并都头小娘子四人(主人)。友仙娘子及都头并

5 郎君三人(主人)。友宾都头及慈母娘子并小娘子三人(主人)。友

6 崇都头及母娘子并小都头三人(主人)。友顺都头及母娘子

7 并新妇小娘子并二小都头五人(主人)。皇后及都头二人(主人)。

8 阎都衙及娘子并都头小娘子四人(主人)。阎游弈合门(主人)。阎愿进合门。阎保住合门。阎保盈合门。阎瓜儿合门。索指挥及娘子并

9 都头小娘子等七人(主人)。顺兴都头及娘子二人(主人)。贾都头及小都头并新妇四人。阴继

10 受一人。阴将头及新妇二人。会昌押衙及新妇

……

《荣亲客目》记载了参加阴家婢子小娘子“荣亲”活动的150余个家庭等单位,计650余人,其标注“主人”74 处。①《荣亲客目》中标注“主人”72 处,标注“主人等”2 处。笔者认为“主人等”为标注前列家庭等单位皆为“主人”的省略写法。谭蝉雪先生认为,此处“主人”意为“一社之亲人”,以别于其他社外客人②谭蝉雪:《敦煌婚姻文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26 页。。郝春文先生则通过对多件敦煌社邑文献的研究认为,“主人”分“丧主家庭”和“置办局席的主人”两种情况,分别是社邑活动的“事主”和“承办者”③郝春文:《唐末五代宋初敦煌社邑的几个问题商榷》,《中国史研究》,2003 年第1 期。。

《荣亲客目》中所标注的“主人”,是丧葬互助的纳赠单位,其意近于社邑活动中的“承办者”。准确地说,每个“主人”代表“荣亲”活动中的一个“纳赠”单位,即出一份一定规格的“纳赠”。《荣亲客目》中多以家庭为单位标注“主人”,但也有像“安国寺曹家娘子一人(主人)”这样标注于1人后的“主人”及“曹家众兄弟及女并女夫等九十人(主人)”这样标注于90 人后的“主人”。可见,“纳赠”的单位在“荣亲”活动中有明确的定制。

此外,在“荣亲”活动中,亲属间“纳赠”也是约定俗成的礼仪规范。S.4685《与伊州李奴子书》是身居沙州的兄长李丑儿给身处伊州的弟弟李奴子的家信。文中“又嘱奴子:侄女长喜荣亲,发遣緤叁两疋已来,便是奴子恩德”一句,为兄李丑儿嘱咐弟李奴子为侄女“荣亲”“纳赠”。分处沙州、伊州两地的兄弟难以结成社邑,但作为家族亲属,依然有为侄女“荣亲”“纳赠”的义务。

综上,敦煌社邑文献中的“荣亲”与“荣葬”一词相同,皆为“以荣送葬”之意。“荣亲”所表现的唐五代敦煌葬俗,以《荣亲客目》为例,650 余人(其中包含多名王公贵族)的葬礼参加者规模,其中标注“主人”的74 个“纳赠”单位涵盖了380 余人,足以见证此葬仪之“荣”。敦煌结社相资、葬仪“荣亲”之实,恰可与《论风俗失礼表》中的“又闾里细人,每有重丧,不即发问,先造邑社,待营办具,乃始发哀。至假车乘,雇棺椁,以荣送葬”④(清)董诰编:《全唐文》卷一五四韦挺《论风俗失礼表》,北京:中华书局,1983 年,第1574 页。及《唐会要》所载“丧葬僭差,祭奠奢靡,仍以音乐荣其送终。或结社相资,或息利自办,生业以之皆空⑤(宋)王溥撰:《唐会要》卷三十八《葬》,南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年,第815 页。”相映证。

4 件敦煌“荣亲”文献,是对唐五代时期普遍重视葬仪排场用度之结社厚葬民俗的第一手文献记载,可补传世文献言之不详之缺,应为民俗史研究者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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