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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9-12-13董如英

法制博览 2019年30期
关键词:讯问侦查人员被告人

董如英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在刑事案件中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加强预防,使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现象大幅度减少,这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很大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也是诉讼的灵魂。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非法取得的证据,即非法证据,依法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被排除。因而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保障人权的规则,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人身权。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始于2010年。2010年7月,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上两个规定,标志着我国确立了刑事证据规则,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规定,在证据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订通过,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7年4月,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使该规则更加明确、具体,更为完善、可行。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排除非法证据规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为完善,程序更加健全,权利保障程度加强。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性规则,被认为是我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标志。但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非法证据中,不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

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条件绝对地被排除,不能在法庭中被采纳,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实物证据,是表现为物品、痕迹等,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我国的非法实物证据,表现为使用非法方法、手段收集的物证、书证。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如果存在瑕疵,这种瑕疵证据,可以通过补正或者解释解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属于相对排除规则。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展

2017年4月,两院三部颁布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明确了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对侦查、起诉等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发展。

(一)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方式

刑讯逼供的方式除了暴力、晒、饿、冻、烤、疲劳讯问方式外,《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难以忍受的痛苦”一个是使犯罪嫌疑人在身体上遭受暴力难以忍受,一个在情感上遭受威胁即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合法权益或者安全受到威胁,而让犯罪嫌疑人难以忍受。

(二)规范了侦查行为

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规则,目的在于对于侦查机关在取证等侦查行为时,有一个规范的作用,如若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取得的证据就要被排除,起到了预防作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范了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需要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侦查机关应当做出合理的解释。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得间断进行,要保持完整性。要严格排除采用刑讯逼供、威胁方法取得的供述;确立了重复性供述应当排除,及其排除的例外情形,重复性供述如果不排除,就很难有效遏制非法取证。

(三)相关细则更加明确

被告人、辩护人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详细地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需要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五条规定:““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四)强化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试点,正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也引入了值班律师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有了更强的保障。《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值班律师做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检法机关按照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

虽然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的比较晚,但是几部证据的法律规定出台,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有效的防止了一些冤假错案,在取证、固定证据等方面合法化性更强。但是非法取证的现象还是存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仍有不足。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难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了非法证据,有义务排除,即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但是司法实践中,难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官有些自身原因。比如有些法官认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会面临压力,会考虑到与检察院的良性互动,与检察院的互相制约关系;会考虑到非法证据排除是否是对侦查机关努力工作的否定。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比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地点、方式等。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来说,有时很难取得这些材料或者线索。提供不了这些材料,也就难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细节规定标准不统一

随着证据规定颁布实施,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在实际应用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细节规定的不够详细,与实务的做法很难统一,对于办理案件的人员来说没有统一的标准,会导致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做出不同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还是规定的有些笼统。比如“非法方法”,达到何种的程度需要被排除。实践中的一些手段,比如“疲劳审讯”“晒、冻、烤”等缺乏明确的量化认定标准。“毒树之果”的证据是否需要被排除,没有明确的说法。“非法证据”、“瑕疵证据”还需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区分的标准。

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点建议

随着几个证据规定的颁布实施,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取得了有效成果,但还是有一定的不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完善的机制。

(一)建立多角度的取证体系

在这个信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创新迅猛,随之而来的新型的犯罪手段不断出现。侦查人员侦办案件,需要依靠大数据、网络。对证据的收集、固定等方面,技术鉴定、指纹鉴定、血迹鉴定、对在逃多年的犯罪嫌疑人人脸识别等需要依靠大数据信息平台,对案件的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的帮助取得证据,同时还要与传统的侦查取证手段结合,发挥数据手段和传统侦查手段的各自优势,多角度的提取、收集证据,让取证行为更规范化,及时侦破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预审阶段,如果发现非法证据,可以对非法证据直接予以排除。

(二)完善多种配套制度立体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第一,建立全部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现有的法律对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规定了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但是,为了讯问案件的公正,保护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权利,应当建议逐步实现所有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二,建立侦查人员出庭制度,侦查人员是最初侦办案件的人员,了解的情况也最明确,侦查人员出庭,更利于法官、检察官、辩护人了解案情,更好的对证据质证、认证。然而目前的侦查人员出庭还是在少数,对于依法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侦查人员,对于侦查人员办理案件中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定案的根据。第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审查程序,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依申请启动、依职权启动的具体操作程序,非法证据排除提起的时间、阶段等。

随着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证据意识的强化、提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落实会更多的实现,办案人员从观念上重实体、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可以有效地规范取证行为,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通过典型案例促进司法实践,强化疑罪从无。在诉讼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保证办理的案件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从取证的源头把好关,规范取证行为,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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