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伦理调适与法律规制
2019-12-13□可晓
桂海论丛 2019年5期
□ 可 晓
(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0)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与争议
1956年的达特茅斯科学家会议上,斯坦福大学计算机科学家约翰·麦卡锡率先提出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的概念,科学界对它的普遍定义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拓展人类智能的方法论以及具体算法系统的技术科学[1]。人工智能尝试着生产出面对具体问题时能够和人类智能做出相似反应机制的智能机器,期待机器可以独立完成从前只能由人类完成的任务。
目前,AI技术促使医疗、通信、交通、金融支付等众多产业进行技术改革,国外的一些保险公司、金融公司,甚至律师事务所,都开始引入具有认知能力的人工智能系统来替换人类雇员。从智力竞赛、国际象棋到围棋、德州扑克,再到医疗诊断、图像和语音识别,人工智能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开始达到甚至超过人类的认知能力,从而出现其辅助甚至代替人类进行决策的现象。
科技界意见领袖比尔·乔伊曾发表一篇题为《为什么未来不需要我们》的文章,他指出:我们最强大的技术,将使人类在物种意义上受到威胁,未来的一个困境在于智能机器人也许不仅会比人类聪明和强大,而且将逐渐具备了独立自我的意识不受人类所控制,最终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霍金曾担忧的指出:从短期来看,人工智能的影响力是由使用它的人来决定,而从长期来看,它的影响力取决于是否一直甘心被人类所使用,也许有一天一切将会发生根本性的颠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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