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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

2019-12-13王学章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王学章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 六盘水 553000

在当今生活中,常常有夫妻其中一方借着离婚的外壳去逃避借款的这种现象发生。为此,我们需要探讨为什么这种现象会屡次发生,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不同的审判者用不同的标准去对待这个问题,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没有一个很好的标准去作为审判的衡量,慢慢的则会造成不同审判者用不同的角度去审判这类问题,导致很难去使用合理的举证责任和分配原则。此外,国家在司法立法上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共识,相应的法律条文也不能更好地解释出夫妻共同债务上所出现的问题。就本文所出现的问题来讲,主要将《婚姻法》作为全文的出发点和立脚点,深入分析这类现象屡次发生的原因,与此同时也提出一部分有待改善的问题,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规范。

一、规范夫妻共同债务中的推定论

就我国当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未对债务详细相关的认定要求和依据有所规定,但是根据现实所出现的情况来看,相关的司法活动中还是会出现现存的问题,其在司法活动之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每当法官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类似案件的时候,其中判决的决定因素还是根据法官对该类案件的理解和认识,以及法官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也都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将详细规则规划为四大理论,其主要分为目的论、推定论、时间论以及家事代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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