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困境和对策
2019-12-13谈伟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谈 伟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现阶段,世界各国的合作交流越发紧密,人们也面临着新时代下的非传统安全问题。跨国犯罪在世界范围不断蔓延,要保证国际社会安全,各国警方必须加强合作,合力打击犯罪。然而,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等存在着不少的差异性,导致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着种种困难。全球化的国际社会为跨国犯罪带来便利,但也催生出国际化的跨国犯罪治理体系。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困境
(一)国际警务合作立法还不完善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并未建立各国共同认可的国际刑法,不同国家都依据自己的国内法来惩治国际犯罪,而且,各国的意识形态、民俗风情等各不相同,其法律体系也有着不小的差异性[1]。例如,在认定犯罪事实、刑事犯以及政治犯、引渡等方面,经常会出现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在许多针对国际犯罪的执法过程中,双方虽已确认犯罪,但被请求国和请求国在犯罪的界定上无法协调一致,导致警务合作难以进行。
(二)引渡存在障碍
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比较少,与发达国家签订数量更是不足,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一些逃犯无法被引渡回国,而且容易被政治因素所干扰。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签订的引渡条约还无法支持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深入、高效的执法合作。例如,政治犯不会被引渡,但是,各国关于政治犯的定义存在差异性。我国有一些不法人员凭借政治迫害为借口逃往国外,使我方引渡工作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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