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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约车规制的行政法理分析

2019-12-13董文显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发展

董文显

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800

网约车以一种出租车市场创新的模式而存在,突破了传统的车租车市场的管理方式,使出租车市场呈现出不一样的发展前景,是一种进步,更是互联网在技术上与出租车的完美契合。但是,作为一种新型模式,网约车的相关法律还未能得到健全发展,成为了一种法律监管的灰色区域,存在着一定的发展风险。而要想使网约车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能够积极探索发展网约车的良好策略,实现我国出租车市场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一、我国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网约车已经实现了出租车市场与互联网技术的密切联系,但是在几年的发展过程中纷争层出不穷,特别是网约车由于是新兴事物,在法律上还存有很大的灰色区域[1],这也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并且其所造成的冲突与相互对抗,将会影响到网约车在出租车市场的长久发展。因此,亟需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来积极引导我国网约车的规范管理,使得广大乘客能够共享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利。

二、网约车在法律上存有的类型化现状

网约车在法律上存有三种类型化的关系,分别是中介型、主体性和混合式,这三种运营模式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网约车市场发展的多元化[2]现状。网约车的运营公司在掌握充分主动权的同时,也会通过自身的权力去影响甚至决定我国网约车的运营模式,一家独大将会使网约车的主题公司为了迎合市场而忽视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力度,这将会损害到广大网约车乘客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网约车在出租车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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