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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与限制的经济学分析

2019-12-13付青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法律产品

付 青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 西安 710054

一、专利权客体的特殊性

通常情况下,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专有权利,称之为专利权。专利权属于智力成果,它象征着精神财富,不存在物质形态,以上都是专利权应有的本质特点,和其余权利无法相比较,具有特殊性。

(一)专利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专利权的本质属性是客体的非物质性。因此客体的非物质性是专利权区别于物权、债权和人身权以及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知识产品在非物质形态中,属于特殊财产,针对这一特征我们可以知道,采取传统民法占有方式实施控制,存在一定的难度系数。当第三方人员使用知识产品时,合法与否,都需法律来对其定义。对于专利权我国有相应的法律限制,可根据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与国家机关采取应有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专利权客体中的精神产品属于无形财产,其保护范围是没办法依据本身来定位的,需要遵从法律法律,对其展开判断,以此来保护自己知识产品,能让自己获得应有的权利。当超出自己所能管理的区域内,作为权利人便会无法享用应有的权利,这时,对于第三方使用知识产品,权利人不得干涉。

(二)专利权客体是公共物品

从经济学角度讲,专利权是根据使用与消费的不同来划分的,可将产品分为私有与公共物品,在这里,私人物品泛指自己可以独自享用。这里所叙述的公共物品是可供给其余人员使用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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