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刑法中的“连带责任”
2019-12-13张力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成本
张 力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信息成本是决定法律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在古代社会,收集信息的手段比较落后,加之我国的国土面积大,导致君主要投入极大的成本才能收集散落于全国各地的信息。为此,需要将零散的个体“打包”,形成一个一个的小团体,在一个小团体中,各人之间需要相互监督,团体的负责人则要将团体内的信息反馈给上一级,并逐级反馈到中央,团体中一人犯了错,可能会牵连团体中的其他人。这样,连带责任便应运而生,最终形成了中国古代家国一体的特点。连带责任的产生降低了君主收集成本的信息,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整体把控。
我国古代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基于信息的连带责任、基于效用的连带责任和基于行为的连带责任。在此,我主要围绕基于效用的连带责任,并结合刑法学的相关理论进行粗浅探讨。所谓基于效用的连带责任,即某一制裁的效用范围及于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如血缘关系)的其他人,最为典型的就是“族诛”。任何一种制裁对于特定行为人来说都是有上限和边界的,当这些边界依然无法有效限制行为人时,便需要扩大处罚对象,而这些对象需要与行为人有紧密的联系,如此方能对行为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而人与人之间最为紧密的联系方式则体现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家族关系,这种家族连带可以使惩罚起到更大的激励效果。
我认为,也可以运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来解释这种基于效用的连带责任对于犯罪人具有更大的震慑作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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