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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2019-12-13张畅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张 畅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一、违宪审查制度基本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一)美国模式

在美国宪政史上,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源自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歇尔法官通过回答4个问题来逐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马伯里有权获得他的委任状。因为此时,联邦官员的任命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亚当斯总统对马博里的委任已经具有法律效力,扣留其委任状已经构成了权力侵犯。其次,当马伯里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法律有权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既然总统的任命过程已经结束,那么总统的自由裁量权就已经结束,担任官职成为被任命人的法定权利,履行任命成为政府的法律责任。再次,由于马伯里诉求的联邦最高法院发布执行令状的法律规定与联邦宪法冲突,应为无效法律,马伯里的诉求应予驳回。由此引发了此次判决最关键的问题:既然联邦宪法是至上的,任何与其冲突的普通法律都是无效的,那么究竟该由谁对普通法律的合宪性作出裁决呢?马歇尔法官对此进行了阐述“解释法律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和责任。在特定案件中运用法律的人,必须要阐述和解释法律。如果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就必须决定采用哪一个。……法院必须决定,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中,究竟哪一个适用于该案。这是法院的真正职责所在。”[1]而判断标准就是,宪法是高于任何议会立法的,只有符合宪法的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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