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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完善工作思考

2019-12-13周峰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受害者法律

周 峰

如东县人民法院,江苏 如东 226400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指夫妻双方因纠纷离婚后,对无过错一方进行损害赔偿。我国婚《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指出夫妻生活情形出现重婚、一方与他人同居、存在家庭暴力、存在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受害方具有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束》的规定指出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从赔偿内容上进一步细化了范围,提高了司法程序执行的有效性,有助于发挥法律系统的价值功能,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但是,随着社会形态的变革,婚姻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愈加复杂,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规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不足,因此这一问题成为了一个研究热点。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不足

(一)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婚姻法》相关条例规定指出当婚姻中一方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行为情形时,属于违背夫妻义务、损害另一方婚姻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准许受害人法定离婚。但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情形允许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而赌博、吸毒等因素没有被列入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内。事实上,当配偶存在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大量损害家庭财产的行为时,都会对另一方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是一种明显的侵犯配偶婚姻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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