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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19-12-13张荣斌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管理

张荣斌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职能

破产管理人是在法院指定和监督下,在破产案件中进行全面破产清算活动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的立法中,也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案件一般复杂且专业化程度较高,法院在进行审理时,无法满足破产案件的人力时间等需求,但破产管理人的出现可以改变这一窘迫的局面,破产管理人专业化程度较高,且具有一定的破产法律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法院的审理负担,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1]。

(一)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破产案件中,通常存在多个债权人共存的情形,且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复杂,但通过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可以相对容易的厘清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各项财务关系,而且,还可以通过按比例分配的方式,来保证所有债权人的基础利益,避免了债务人与某个债权人的私下交易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二)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保护

破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合理管理破产主体的财产,根据情况决定破产活动开始后的经营活动,提高破产人的偿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破产管理人也维护了债务人的财产权益。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自2006年新的“企业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来,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不断趋于完善,但其社会效果还远未达到人们的期望,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总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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