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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挑战与机遇

2019-12-13粟宇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能力

粟 宇

湖南科技大学,湖南 湘潭 411201

人类社会经历数十年的信息化建设,解决了诸如数据采集、存储、传输以及计算问题,使得人类对数据的利用迈进了一个新的时代。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和伦理的挑战,正如著名作家狄更斯在其名著《双城记》中所说的:“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贴切的描述出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双面影响。本文拟从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角度入手,以人工智能在司法系统的运用为例,分析人工智能对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影响,提出国家司法能力建设对人工智能的应对措施。

一、人工智能的内涵及特征

(一)人工智能的内涵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是一门研究人造物智能行为的科学,人工智能的本质是研究如何制造出人造的智能机器或系统,来模拟人类的智能活动,以达到延伸人们智能的目的。

(二)人工智能的特征

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超强的学习和创造能力,能够对外界作出智能反应。学习是人类智力的主要标志,是获取知识的基本手段,而智能学习是机器获得智能的根本途径。机器学习将有助于发现人类学习的机制,揭示人类大脑皮层的奥秘。当机器能够像人一样进行思考和学习后,就能极大的激发机器的创造力。

二、人工智能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对司法能力建设的挑战

1.数据生产、外部数据共享、数据质量保证等机制建设刚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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