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完善
2019-12-13姚思禹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姚思禹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一、老年人精神赡养立法完善
(一)老年人精神赡养立法存在的问题
1.内容不明确
当前我国与老年人精神赡养相关的法律当中,对于精神赡养给出的是原则性、理论性地规定,可是对于精神赡养的实际内容并没有标明。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精神赡养没有给出其真正应包括的内容。由于立法层面对于精神赡养较为笼统,所以我国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体系。
2.赡养主体范围小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当中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夫妻双方是一个家庭组成的重要单位,夫妻双方观念契合家庭和谐度也会提升。同样地,在赡养老人方面,赡养人承担了老年人的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儿媳或女婿则属于赡养义务的协助方。以实际生活来看,仅仅有一方的参与显然是不够的,家庭力量不能有效得到发挥,难以满足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需求。
3.缺少有效的义务履行方式
另外,我国当前在老年人精神赡养相关的法律当中并没有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具体履行方式做出规定。这样一来,当老年人遭到精神侵害时,虽然有法律为老年人精神提供后盾,但是却没有有效的执行方式。所以,我国在精神赡养的立方层面,有必要为法院的判决提供具体的依据,让老年人精神赡养提供具体的措施,确保老年人精神赡养不被侵害,并有弥补方式。
4.缺乏明确的标准
我国当前对于老年人精神赡养义务的标准设定仍不明确,虽然对精神赡养有概念上的设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地说明实现怎样的层次属于完成了精神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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