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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立法的制度构想

2019-12-13谭茹今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制度

谭茹今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早在《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的文章中,钱明星教授就对居住权的特征、作用、历史沿革和效力进行了表述,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发展,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这项权利。学界对于是不是应该正式确立居住权的制度大致分为两派,其中江平、申卫星等为代表的一派学者支持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而梁慧星、房绍坤等学者们的观点则是目前我国设立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

一、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

(一)解决老年人的住房问题

中国已开始迈进了老龄化社会,如何养老开始渐渐变为社会愈加在意的首要问题。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导致社会的医疗、养老体系虽然范围较广,但保障的力度却较小,导致很多老年人在子女赡养不足且自身无法承担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住房卖出变现以获取一定的收入来承担生活费用。

子女对于父母具有赡养义务,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父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子女承担责任。但这是一种相对缺少稳定性的债权,而且没有监督的部门,所以实际操作相对较难。而居住权如果设立,其定性应为一种物权,其稳定强于赡养请求权,可以进一步提高老人最终获得赡养而老有所养的概率。如果设立了居住权的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老年人有最基础的生活住处,而另一方面也可以让老人在将自己的房屋转让或赠与子女之时,仍然能够保障自身能够居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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