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状态下的几个刑法学问题
2019-12-13刘建军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危害
刘建军
许昌市委党校,河南 许昌 461000
一、前言
正常状态下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具有一定的、完善的评判标准,无论怎样都是处于犯罪者的主观意识所进行的,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是很好界定的。但是对于醉酒状态下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说,犯罪主体的意识可能是清晰的、也可能是不清晰的,这时候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所涉及的法学问题就会变的越来越复杂,相关的特殊性也更强。在我国刑法的规定过程中,对于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行为分为两种状态,即有可能成为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甚至无责任能力的两种状态。因此,针对醉酒状态下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明确彼此之间的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秩序的维持。
二、对刑法中“醉酒”一词的理解
在我国现阶段实际应用的法律中明确规定,醉酒状态实际上并不属于责任能力欠缺的状态,是必须要负一定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理由有三点,第一点是在醉酒的状态下,行为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醉酒并不意味着脑神经和身体完全被酒精所控制,如果醉酒程度非常严重,那一定是不能够站立或者行走,而是躺着睡觉。这就反映出醉酒状态下还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并不是自控能力的丧失,仅仅只属于某一种程度上的减弱,相应的还应该肩负一定的责任[1]。第二点则是醉酒的行为无论是从哪一方面来说,不管是来源于别人劝酒还是自己的主动性饮酒,这从根本上都是自己饮酒所导致的,如果说自身的自控能力足够强的话,是完全能够避免这样现象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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