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及反霸凌条文规定的对比分析
2019-12-13常淏婷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常淏婷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校园霸凌的定义
霸凌一词最初是对英语单词“bullying”的音译。学者王楚婧和刘天娥都认为,校园霸凌指由学生实施的,通过攻击、暴力的形式对其他学生造成心理上和身体上的巨大伤害的行为。国外对于校园霸凌的定义最早起源于挪威学者Dan Olweus。Olweus将霸凌定义为:一个学生长时间并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是长期性及多发性事件;他强调了其时间性与反复性。本文将校园霸凌定义为个人或群体长期反复地故意伤害其他个人或群体的生理或心理行为,包括通过身体、言语、性的攻击或网络等的冲突方式。杀害或严重伤害、性侵害等严重受害人和社会的行为不在校园霸凌范围内。
二、中国校园霸凌的法律研究
(一)中国校园霸凌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恶性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校园霸凌不再是未成年人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而是深知法律漏洞而“钻空子”的行为。然而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尚未对这一变化予以充分重视,相应的制度建设也有所欠缺。
(二)中国校园霸凌的法律缺位
1.对未成年人施暴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
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前了2-3岁,其中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了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280%,而10-13岁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当代青少年发育成熟较早,他们深知法律漏洞,对其很难有严格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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