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权实现的困境及对策
2019-12-13曾俊嘉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曾俊嘉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一、环境权实现的理论困境
(一)环境权概念模糊
环境权伴随着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而出现。迄今为止,各界对于环境权讨论的热情从未冷却,但却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普遍认同的环境权概念。学者蔡守秋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用环境的权利以及保护环境的义务,包括整个人类和国家单位等。学者陈泉生认为,环境权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无论哪种阐释环境权的观点亦或对环境权作出怎样的理论解释,环境权属于一种权利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普通公众对于一项权利的认知往往是从明确的词句中初步了解,然后在明确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理解运用。环境权概念的模糊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此权利不认同、不了解或者说理解出歧义,从而无法更好维护权利并遵守义务。
(二)环境权的理论争议
环境权实现的落脚点在于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基于环境权的概念的争议,环境权的主体、客体、性质某些程度上显然是无法达到一致认同的。那么,环境权到底应该属于法定权利还是应有权利,亦或习惯权力呢?当人一出生就被认为享有环境权,当然为应有权利,但却是未被从法律上承认的权利。当环境权形成于人们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或者从先前的社会生活中传承而来成为一种权利时,就会普遍存在于人们意识或社会行为习惯中,并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尽管如此,依然未被法律明文规定得到法律的权威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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