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研究
2019-12-13邱明亮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邱明亮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2
一、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
罚金刑作为附加刑,是一种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是针对犯罪人,具体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产的刑事司法活动。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三方面原因:案件特殊性、罚金刑裁量畸高、罚金刑执行效果评价不独立、不具体。
(一)罚金刑执行案件的特殊性
相比于民事执行,罚金刑执行案件的特殊性主要是因为其被执行人具有特殊性,大多数案件为罪犯,其执行难具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原因,罪犯的经济状况一般比正常职业人的平均水平低下;①二是制度原因,主要表现于缺乏罚金刑执行制度,依赖于民事执行程序、手段、措施,因罪犯处于服刑期间,法院对其财产状况缺乏了解,往往会出现缺乏执行条件、执行期限相对较长的情况;②三是刑罚观念原因,在很多人认为自由刑和财产刑之间可以转化,两者是此消彼长的情况,不愿意在承担主刑后再承担附加刑,主要表现为罪犯及其家属对执行的认识、配合不够,不愿意配合调查和主动缴纳、家属不愿配合执行。
(二)司法裁量与被告人经济状况脱离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一规定基本确定以犯罪情节为主要量刑依据。在刑法分则中,罚金刑裁量数额有着进一步规定,主要有三种:一是数额罚金;二是倍比罚金;三是无限罚金。③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刑法总则侧重点在刑法的价值取向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实现,刑法分则侧重点在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两者无法做到一一对应,是相对对应的关系,这就会在司法适用上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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