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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认定

2019-12-13杨会茹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企业

杨会茹

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00

在企业多种用工模式中,存在着使用大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多以进城务工农民为主。虽然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劳动者一直存在着活到老、干到老的淳朴思想以及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足等原因,他们多通过工作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越发精细,一些如保洁员、勤务人员、配送员等岗位对人员素质要求不高,工资偏低,无法吸引作为家庭收入主力的中青年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不得不选择年龄偏大在社会上无竞争优势的务工人员承担这一岗位任务,加之用工成本降低,不用担心生育等问题,很多企业也乐意为之。但是,在实践中,当这类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甚至有的人员在离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企业往往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应对。

企业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决定企业承担何种责任的分水岭。目前关于该种问题的认定,主要有三个规范性文件,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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