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中施工合同效力分析
2019-12-13赵红杰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赵红杰
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4
一、黑白合同的实务操作本质与效力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及本质内涵
该名词起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报告》中,该报告为司法实务的操作提供了最早的依据。实务中此类属于非法招投标的范畴,“黑合同”是表面上一套公开合同对外,暗中又与订立私下的合同,通过压价或者垫资合同谋取非法利益,本合同当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实质是对承包方与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均有较大的损害,另一方面增加了建设工程合同的额外成本,加剧了工程的风险性,最终将损害工程本身。
(二)效力界定研究
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只能履行一份合同,因此对于其存在的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很有研究必要。按照民事行为的要件分析,备案合同明显属于各方违背真实意思,因此,其效力的肯定存在理论阻碍。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招投标双方应当遵循合同本身的实质性内容,对“黑合同”的合法性作出了明确的否定,但是在实务中一些特殊情形又赋予这些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效力。
我国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审查“黑合同”是否应然有效应审查其对经济的公序是否有损害。如发包方故意在中标人中标后私下又以压低价款的方式签订另一份合同,首先,这种交易方式肯定损害了工程中标方的利益,其次中标时对于工程项目会有一个基础性的价格……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