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新热点条款的审查
2019-12-13高丽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培训
高 丽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 213022
劳动合同审查,是律师的重要法律服务项目之一。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图方便,常常直接搬用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推荐的劳动合同版本。但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不断涌现出新的劳资问题,例如:已享受社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问题、服务期与培训费问题、竞业禁止问题,这些新的社会热点均没有在格式版本的劳动合同中深入涉及。律师作为新时代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为用人单位审查劳动合同时,不能忽视上述热点问题,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上述内容,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上述新热点上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笔者从上述三个热点问题出发,结合笔者的律师实务经验,简要谈谈个人观点。
一、退休人员:已享受社保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我国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劳动者身体素质的提高,劳动者即使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了养老金,享受了社保待遇,也仍然在原单位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况大量存在。那么,该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社保待遇的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呢?在律师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用人单位直接与该类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书》,而没有考虑其主体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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