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中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浅析
2019-12-13万富强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万富强
江苏强森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 213023
我国公司法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必须进行法定清算,其他清算形式未做明确规定。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后,股东可以组织自行清算,在股东内部无法自行清算或者无法就清算程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股东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从事清算实务的管理人由于法条不足,在强制清算中遇到问题时,往往在实务操作中找不到妥善的解决方法,仅仅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就强制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是否享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进行探索,以推动清算实务的进一步发展。
一、清算程序中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指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的合同解除,只要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合同一方即可以向各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为了维护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合同任意解除权仅仅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合法行使。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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