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销组织控制人身自由后反抗不法侵害造成轻伤行为性质的认定
2019-12-13从永建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钥匙
从永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一、具体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7年3月,被传销组织成员王某某以交朋友为由骗至天津市洋河区舶来镇东平村一平房内,后被传销组织成员王某华、李某军等人采取收走手机、紧锁院门、轮流看管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3月13日,张某为摆脱传销组织控制,趁上厕所之机,进入厨房后直接拿起菜刀,并挟持正在厨房做饭的王某某,同时让在厨房和王某某一起做饭的李某军拿钥匙放其离开,李某军在上前劝说张某过程中被张某持刀砍伤面部,后李某军捂着伤口离开厨房,张某挟持王某某至上述平房院门口附近,并大喊“外面有没有人,给我报个警”,同时让在一旁围观的王某华等人放其离开。王某华上前劝说张某过程中被张某持刀砍伤面部。后该传销组织内其他成员将院门钥匙扔向张某,张某挟持王某某打开院门后将王某某带至该村村委会,委托村委会主任报警。经天津市公安局洋河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军面部创口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华面部创口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二、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结合案件情况作了如下分析:
(一)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张某持菜刀将李某军、王某华二人砍伤,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案发时王某华等人对张某在长达三天的时间里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且限制人身自由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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