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2019-12-13李文刚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李文刚 雷 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一、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的可适用性
(一)可适用的法理基础
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在于主体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之一系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是其特殊性并不足以将其排除在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之外。认罪认罚制度的本质是期望通过从宽处罚的结果换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其本质上是一种辩诉交易制度。纵观世界各地的辩诉交易制度,都未将职务犯罪列为认罪认罚的禁区。反而,因为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可以将辩诉交易中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发挥至最大。
(二)可适用性规定
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地适用情形。另一方面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之初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都未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职务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重要意义
(一)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使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从轻从宽处理,鼓励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节约案件侦查的司法资源。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对案件基本事实、性质进行否认外,将赃款用于公务开支,系借贷关系等辩解理由亦会一直持续到庭审阶段,对此要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查证其辩解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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