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3李姗姗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法律
李姗姗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山东 莱西 266600
一、案例分析
(一)案情回顾
时某与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五名子女:长女于某1、次女于某2、长子于某3、次子于某4、三子于某5,并收养吴某为养女。吴某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时某与于某死亡后,遗产有房屋六间。三原告于某1、吴某、于某2诉来本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每人继承一间房屋。三被告于某3、于某4、于某5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分割遗产,房屋均由三被告继承。
诉讼过程中,三被告提交1份遗嘱,并主张该遗嘱的内容是时某和于某在家中亲口陈述,并由于某旭到村委会办公室打印的,打印完之后时某和于某均签字摁印,于某国、于某旭在见证人处也进行了签字摁印。该遗嘱内容为:一、现住房由三个儿子兄弟三人继承,将来如何处理需他们三人意见一致方可处理。二、我们百年之后,我俩留下的现金作为房屋和墓地的维修、维护等使用。落款处有立遗嘱人于某时某的手印,见证人处有两名见证人于某国、于某旭的签名及摁印,落款时间为2015年2月5日。三原告质证称,该份遗嘱并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不能证明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无效。三被告主张,该遗嘱虽然形式上有瑕疵,但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查明案件事实,莱西市人民法院向见证人于某国、于某旭下达了出庭作证通知书,两名见证人均拒绝到庭作证。
(二)审判结果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效的遗嘱应当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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