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中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研究
2019-12-13马金珠陈雅楠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高 安 马金珠 陈雅楠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宿州 234000
一、在检察工作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定义和特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多因一时冲动、受人教唆、好奇心、生活所迫、报复家庭和社会、受坏书和影视作品影响、朋友义气等等而发生[1],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也多为“一时冲动,什么都没想”、“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与成年人犯罪因素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更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这类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也具有不同的特点。
(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中重点突出教育改造,将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中。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价值观尚未确定形成,心态仍旧稚嫩不成熟,此时加强法律意识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关心爱护心理健康,较为容易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从歧途引入正道。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拥有更多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适用的程序更加严格、职责更加宽广而重大。如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检察机关对应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与设立一定考验期限,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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