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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非法书证排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9-12-13刘靖华王俊娥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刘 慧 刘靖华 王俊娥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公安 434300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健全证据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2010年7月,“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首次明确了排除非法书证的规则;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非法书证的排除规则加以明确;2017年6月,“两高三部”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确定了非法书证的排除规则。“两规一法”的出台是非法书证排除规则在我刑事立法领域确立和不断完善的标志。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将书证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且设置了具体操作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主要为言词证据,在排除非法书证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现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书证排除难的原因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和2017年6月“两高三部”颁布的《规定》,将书证纳入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但同时又对书证的排除进行严格限制。如想要排除书证,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书证,首先应当需要满足的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其次应当先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只有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而又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最后才予以排除。

(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判断主观色彩浓厚

司法实践中,对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判断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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