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看依法治国
2019-12-13刘子涵杨浩文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刘子涵 杨浩文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200
目前,新一轮的全球性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创新的引领发展作用更加明显,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所带来的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日益突出。与其他领域相比,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具有更强的适时性和动态性,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推动作用和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撑保障作用,既依赖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也有赖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立法。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及特征
我国通过抽象概括来界定保护对象的方法对知识产权的具体概念加以确定,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通过自身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利,一类是识别性标记权利。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一方面是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最重要的标志,另一方面也是知识产权的共有性质。知识产权基本特征,是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主要体现在:
(一)专有性。知识产权,无论是著作权、专利权还是商标权,仅为权利人所独自所有,任何人没有经过法律或者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二)地域性。知识产权是按照一国法律所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相关权利,只能在授予知识产权的国家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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