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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赔偿中的用人单位连带责任分析

2019-12-13张波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张 波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宁夏 银川 750000

在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可分为形成、发展与法律规范这三个阶段时期。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劳务派遣形式就出现了。当时,我国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密切频繁的经济往来,为解决国外企业在华代表处员工招聘难的问题,我国行政法法规规定在该特殊领域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这就是我国劳务派遣方式的起步。发展到21世纪,因为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弹性用工需求开始增加,劳务派遣机构便由此迅速的发展起来。直到2007年我国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也意味着我国劳务派遣开始走向正规。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研究分析劳务派遣工伤赔偿中的用人单位连带责任。

一、用人单位连带责任有关规定的调整与修改

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进行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民事责任之一。比如,《劳动法》中的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话,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是我国劳动法最早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九十一条和这条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1]。

基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影响,虽然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并没有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但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过程中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一方,两者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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