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问题研究
2019-12-13高榕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高 榕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网约车监管问题的探究
(一)市场准入方面存在障碍
通过对各地实施细则的调查,几乎所有地方都对驾驶员的户籍做了规定。然而,严格限制户籍,无疑会影响经济的发。尤其像北京、上海等地方实行的以本地户口作为前提条件,违背了经济法解决实质不平等的初衷。在目前就业难的情况下,国家鼓励通过各种路径就业,而各地方在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损害了驾驶员的权利。从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角度考虑,这一做法影响了市场的活力,阻碍了市场的发展。
关于运营车辆的市场准入方面,对于没有转变车辆性质的私家车我国是不允许其进入网约车行业的,但将变更车辆性质作为私家车进入的条件违背了盘活资源的目的。而且《暂行办法》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具体规定,这种自由权的授予给一些地方为了保护传统出租车业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例如,他们通过增加车辆性能的要求,阻碍网约车进入相关市场,这种做法,会影响共享经济发展。
(二)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漏洞
虽然暂行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一些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权益仍很难得到有效保护。首先,为消费者权利受损提供保护的评价投诉机制实际上并没有发挥效应主要原因在于反馈机制需要用户通过注册账号来进行评价,这样会带来信息泄露,遭受到驾驶员的打击报复,很多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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