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农业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2019-12-13张雅洁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现阶段,我国在生态农业相关法律的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制度建设并不完善,无法为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全面保护,因此,有必要对生态农业法律保护机制进行研究,为生态农业的发展奠定良好且全面的法律基础。
一、何谓“生态农业”
关于“生态农业”,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概念。美国认为生态农业是指不使用农药、人工合成化肥、生长调节剂的农业。欧洲国家认为生态农业是指使用有机肥料、科学化的种植方法、自然控制病虫害和杂草的方法等。而我国对于生态农业概念的界定,更多地融入了传统农业文化与思想的精华,总结了前人丰富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化技术来构建多层次、多功能以及多结构的特色农业发展模式。
因此,我国生态农业具有非常明显的“中国式”特征。第一,具有一定的协调性和系统性。通过资源共享以及优势互补,让农业产品更加绿色健康。第二,具有一定的因地制宜特点。土地面积广阔且环境差异大,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生态农业发展特征,地域特征较为明显。
二、我国生态农业法律保障机制建设现状
(一)制度配套性差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很多生态农业法律保护制度,但是不同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协调性和衔接性较差,导致生态农业法律保护制度不能够全面落实,且不能够发挥应有的效用。如:在政府对生态农业保护的职责中,虽然有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在各项规定条款中并没有关于政府滥用职权、过分强化权力的责任条款,法律的缺失直接影响了法律实施的配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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