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中单一垄断利润理论的反垄断法学研究
2019-12-13魏溢男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魏溢男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13
单一垄断利润理论认为搭售的实施者只可能在一个市场上获得垄断利润。假设螺栓和螺母的成本和竞争价格均是10美分,若螺栓和螺母的独占者将螺栓螺母的套装售价40美分,将获得20美分的利润,继续假设存在竞争的螺栓市场收取10美分,那么螺母的独占者就会将螺母定价为30美分从而获得同样20美分的利润。螺母独占者因此将通过垄断两个市场从而获得额外的利润。事实上,如果一个竞争市场有效地降低螺栓价格到5美分,螺母独占者将出售螺母35美分,获得每套25美分的利润。
如果上述假设成立,那么单一垄断利润理论表明,独占者只会在搭售产生一定的效率才会采取。同时,只有当被搭售产品的折扣至少等于搭售产品上的超级竞争溢价时,买方才会接受搭售,因此搭售不会损害买方的利益。综上,在单一垄断利润理论成立的情况下,它意味着正确的法律标准应该是一种本身合法的原则。
然而,以上模型表明单一垄断利润取决于几个关键假设:(1)固定使用搭售产品;(2)强正需求相关;(3)固定使用被搭售产品;(4)固定搭售市场竞争力;和(5)固定被搭售市场竞争力。实际上,放宽任一假设即可产生显着的利润增加效果。本文将放宽单一垄断理论理论的假设进行论证。
一、不固定使用搭售产品,搭售可以产生产品内价格歧视
如果消费者购买一单位的搭售产品和数量不定的互补被搭售产品,搭售可以允许被搭售产品的买方之间的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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