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证据效力审查新探
——构建公证司法审查制度
2019-12-13王韧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效力
王 韧
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吉林 长春 130025
公证书的价值在于其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而且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其他书证,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那么,当公证书存在错误的时候,而且人民法院依此作出裁判的时候,当事人应该如何寻求权利救济呢?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被推翻后又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已有的公证复查制度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该问题,因此,本文就该问题提出制度构想——公证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救济人的需求。
一、何谓公证司法审查制度
目前学术上没有明确的公证司法审查的概念。有学者提出与此类似的概念叫做“对公证书进行司法裁判”[2],即人民法院应该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裁判,但这一提法较为笼统。因为公证书本身仅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个载体,针对公证书的效力做出合法性审查才是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关键,因此称为公证司法审查更为合适。
公证司法审查制度应该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厉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或以公证机构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除对权利义务进行依法裁决外,需对案涉公证书进行全面和实质性审查并予以明确其效力的制度。公证司法审查不是仅仅针对公证书效力提起诉讼的制度,而应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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