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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在我国的适用性*

2019-12-13杨晓凝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体系

杨晓凝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广东 佛山 528000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使用或占有的权利。居住权最初设立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弱势一方的居住问题,具有赡养、扶助、关怀的人文属性,对于有效利用房屋、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没有将居住权列入物权法规范当中,是立法上的失误。无论是从居住权在我国物权法草案被多次提及,还是从我国现有的社会状况考虑,都说明居住权在我国具有很强的适用性,设立居住权制度时机已经到来,居住权应当尽早写入我国的物权法中。

一、居住权的现实作用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再次被学者们聚焦,是否存废引发各个学者热议。但是笔者认为,居住权的社会作用,其重点常常被放在保护离婚妇女,老人养老等这类社会弱势群体之上,而往往没有重视到其物权属性。

虽然我国自古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加上家庭抚养制度的法律保障,居住权防止老人老无所居的功能确实能够部分代替,但是,在社会急剧变迁,老龄化加剧以及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负荷越来越重的今天,新生时代在观念和抚养能力上都不足以再支撑起传统代际关系的正常运作,这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1]再者,为了解决飞速增长的房价问题,青年一代负担高额房贷,年老父母花费毕生积蓄为子女购房的这种“逆抚养”现象也是司空见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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