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19-12-13杨鑫怡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杨鑫怡
长江大学,湖北 荆州 434020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显得尤为重要,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设置是很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它可以及时督促劳动者行使权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当前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实践中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有学者认为该期间偏短,很多劳动者因为错过时效而没能及时维护权利,特殊时效的适用范围及其有限,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不明确,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不够细化,针对以上争议,本论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完善时效制度的构想,期望能细化相关时效规定,更大程度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概述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包括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时效问题和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涉及的时效问题,本文主要研究劳动争议在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①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请求权,即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权利不再受到仲裁机构的保护。②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普通民事诉讼时效都属于消灭时效,也就是说时效经过不影响权利本身,只产生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永久抗辩权,该权利由义务人选择是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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