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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冲击防范思考

2019-12-13桂爱勤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桂爱勤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发展进程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我国的证券业对外开放,起源于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根据WTO协议,我国证券业将对外资开放如下四项内容:(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4)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为履行上述承诺,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国立法机构通过立法形式向外资逐步打开了市场准入的大门。首先,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允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但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必要的限定,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第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第二,外资股的经纪;第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第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允许境外股东参股证券公司,但将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限定为,累计(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不得超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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