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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19-12-13刘余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法律

刘 余

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熟 215500

通常,我们在对损害进行划分时会将其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前者具有财产上的价值,可以简单地用金钱加以计算。后者也称精神损害,以精神痛苦为主,包括肉体上的痛苦。传统民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在侵权之诉中提起,对于仅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是无法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的。在日益重视人权的今天,我们是否能考虑突破传统,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到违约责任中,从而给予民事主体更全面的保护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国外的有关判例和做法

英国早期对于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是不予赔偿的,并且一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判例才开始突破限制,开始对违约精神损害给于救济,翟维斯诉天鹅旅游公司(Jarvis v.Swans Tours Ltd)一案便是一个典型。该案的主审法官丹宁勋爵认为:“在适当的案件中,在合同法上可以对当事人精神上遭受的痛苦授予损害赔偿。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就是度假合同,或者提供休闲娱乐和享受的合同。”[1]

美国先后两次发表的合同法重述是对判例的总结概括。1933年发表的《第一次合同法重述》明确:“除非特殊情况,法院对违约所致的精神赔偿不予支持。”而1981年发表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3条规定及其解释延续了第一次的规定,即仅在非常情况下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法国在对于是否认可合同精神损害责任的判例上,最初表现的比较消极,之后的判例则越来越倾向于认可并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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