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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犯罪构成的分析

2019-12-13邱珂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邱 珂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上海 200232

《刑法》第123条规定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由于对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标准难以判明,该罪几乎一直处于一种无法适用的境地,面对一直严峻的空防安全形势和经常发生的“空闹”事件,民航界对该罪的“落地”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摆脱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的窘境,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犯罪构成的厘清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确定势在必行。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主体

(一)对于该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对于该罪一般主体的认定,理论和司法界几无疑义。大家普遍认为,本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不分性别和职业,均可能成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同时,必须明确的是,在实践中,实施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犯罪的行为人不仅局限于旅客,也包括航空公司空勤人员,甚至还出现过直接操纵飞机的飞行员。2015年4月5日,印度航空公司就发生了机长和副驾驶在驾驶舱内互殴的事件,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及了飞行安全。①至于非航空器上人员能否构成本罪,笔者认为,随着科技发展和手段的变化,其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也并非没有这种可能。

(二)互殴行为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在互殴行为中,双方都是过错方,不存在受害人,因此,双方主体都可能各自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由于双方并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就此产生意思联络,所以并不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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