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青少年犯罪的社区性惩罚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2019-12-13秦英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秦 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当前我国罪错少年儿童强制性惩罚制度的缺失
近年来,由未成年人尤其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不断引发关注。如发生在2013年的10岁女孩摔婴案,女孩李某在电梯内对一个一岁半的男婴实施殴打,后将其带回家中,从其位于25层的住宅中抛下。后男婴虽经抢救生还,但终身残疾。而女孩家在赔偿了男婴家庭7万元后举家迁走,女孩本人除批评教育以外并未受到其它处理。①又如2009年,某市外来务工人员的12岁男孩在7楼的楼顶抛砖块,砖块落下当场砸死楼下一名妇女怀抱里的三个月女婴。由于男孩不够刑事判决年龄,且其父生活拮据无赔偿能力,最后不了了之,女婴白白死亡。②而2017年12月、2018年12月和2019年3月发生的三起弑母案,其犯罪性质更加恶劣,但无论公安还是教育部门,都缺乏有效的强制性措施来应对,更是将对14岁以下儿童强制性法律惩罚措施缺失的现状呈现在公众面前。
此类案件引发关注,实因为施害者均为未成年人,但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而其手段残忍。另一方面,是因为施害者均因未成年人的身份而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针对14岁以下的罪错未成年人,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与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相对应的,却是暴力犯罪的低龄化现象的增加。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17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指出,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暴力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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