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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融资监管模式及其法制实现*

2019-12-13封红梅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融资金融活动

封红梅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00

温州民间融资阳光化是全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活动的有效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融资主体的融资难问题,有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都没有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权予以明确规定,使得目前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制问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民间融资监管缺位是阻碍温州民间融资发展的主要原因,探讨温州民间融资的监管模式并落实到法律制度上,对温州民间融资的发展大有裨益。

一、温州民间融资监管模式之争

(一)以银监会为主体的监管模式

有学者支持以银监会为主体的监管模式,他们认为,民间融资主要是自然人、中介机构等向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个人提供资金借贷等服务,而正规金融活动也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向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提供贷款等服务,他们两者在业务活动的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主体不同而已,因此可以把它们同归于一个部门监管。在我国正规的金融业务活动是由银监会进行监管的,所以他们认为也应该由银监会对民间融资进行监管,具体可以在银监会下成立新的民间金融监管部门,由它的地方派出机构结合地方民间融资的特点,对民间融资实行监管①。但这种模式目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现行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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