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逻辑关系分析*
2019-12-13廖莹莹彭江辉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廖莹莹 彭江辉
湖南理工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及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非常显著且重要的特征就是其现代化的特征,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性的特征是指现代化的执政体系、现代化的治理制度、现代化的治理能力等,各个现代化的总和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更为有效。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治理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①。我国实现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法与具体要求是落实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其本身具有非常巨大的价值内涵:
(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价值目标。当前我国改革步入新台阶,改革的成果也日新月异。在这飞速发展的时期更应该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为进一步改革提供一个稳妥的社会环境。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预见性,做到治理更有力,治理范围更全面,治理方向更精准,治理方式更规范。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引导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整个国家不断前行的价值引导,这不仅仅会对各级政府、各执法机关产生巨大影响,也会对中华民族产生巨大的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导向作用,充分反映了中国特点、民族特征、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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