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争议问题研究
2019-12-13刘丹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刘 丹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一、引言
我国在追求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体育事业的发展,社会公众为追求高质量的生活品质,也越来越热衷体育运动和体育娱乐性活动。随着信息网络技术逐渐融入体育产业,体育媒体传播模式变革方兴未艾,具有受众范围广、互动性强、获取方式多样等优势的互联网网络直播平台成为体育赛事传播重要媒介,[1]伴随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如火如荼的发展,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相关著作权争议问题日益凸显。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侵权纠纷典型案件中二审法院否定一审法院对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具有独创性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连续画面达不到电影作品创作高度,不符合独创性要求,不构成作品。从此裁判中可以看出,目前中国《著作权法》无法有效处理体育赛事网路直播节目盗播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其是否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存在争议。本文对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可著作权性进行了分析,以期为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争议解决提供理论依据。
二、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概念
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是由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与现场收集的声音、添加的比赛信息所组成,并通过体育赛事直播信号进行输出,在网络上直播。其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由体育赛事节目制作方通过数台摄像机对比赛场面拍摄,导播通过对已有镜头排列组合对所拍摄画面进行选择和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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