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地为官”对县乡治理的影响
——读《一个村庄里的中国》
2019-12-13张明辉孙亦馨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制度
张明辉 孙亦馨
1.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 济南 250355;2.齐鲁工业大学,山东 济南 250353
异地为官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地域回避制度,官员不能在自己的出生地做官,而是要去家乡以外的地方开始自己的仕途。这种不得在原籍担任官职,不得在同一地久任官职的流官制度,在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熊培云在《一个村庄里的中国》中称这种“本地为民,异地为官”的制度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可见其对职官制度的发展影响之深之远。
一、从古到今的异地为官制度
西汉汉武帝刘彻意识到异地为官对于维护中央集权,巩固统治有着重要意义,东汉桓帝时期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三互法”规定官员不得在自己夫人的娘家做官,也不允许两地官员互换地点做官。宋代回避制度被细分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职务回避和亲属回避四类。明初,朱元璋规定南方人要去北方做官,北方人要去南方做官。清朝康熙时在“不得官本省”的基础上又规定官员也不得在距籍贯五百里以内的地点任职;乾隆时甚至连祖籍也要回避。
地域回避制度作为一项已有千年历史的人事制度,到了如今的社会主义社会,仍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从1996年只规定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到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县乡级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得在自己的籍贯担任职务,也不能在同一地点任职较长时间,可见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深受传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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