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问题
2019-12-13马占群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法律
马占群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一、清真食品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对于清真食品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根据大多数省份所制定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或办法,基本上都是以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为基础,将清真食品定义为符合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的食品。例如《陕西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销售、储运的食品。这种定义的方法忽视了清真食品的宗教内涵。
清真食品其本质是符合伊斯兰教教规的食物,而少数民族的饮食风俗习惯也是来源于伊斯兰教的饮食禁忌,即清真饮食习惯是以伊斯兰教的饮食禁忌为前提的。《古兰经》中明确规定了五种禁止,即猪、酒、血液、自死物、非以安拉之名宰杀的生物。在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共有十个: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撒拉族、保安族和塔塔尔族。这十个少数民族严格遵守伊斯兰教的饮食禁忌,从而形成了独特的饮食习惯。因此,清真食品不仅仅是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更是宗教信仰的问题。
二、我国现有的清真食品保护的立法体系
对于清真食品的保护,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立法体系,即以宪法为核心,基本法律和地方法规三个层次的立法体系,具体表现为:
(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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