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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我国版权犯罪的刑法完善

2019-12-13郭静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环境

郭 静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50

当今信息社会下网络信息技术深入到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为知识的普及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侵犯版权的行为也出现新的特点,如何应对新变化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是法律界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版权犯罪行为的新特点

当今网络环境下由于传播速度的加快和传播范围的扩大,侵犯版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传统侵权手段更为恶劣。数字技术下由数字信息构筑的分享、评价、相互沟通的新型平台已导致相关资源或义务的重新调配,改变了旧有与知识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布局,在给旧有版权的民法制度造成巨大震动的同时也给版权的刑法规制带来了棘手难题。①

一方面,网络环境下版权的特征发生了新的变化,具体表现在:第一,版权的主体多样化,自然人不再是主要的版权主体表现形式,法人逐渐与自然人相并列,同时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共同共有的情况也有所增加,同时网站的管理者成为新型的版权主体;第二,版权的形式多元化,传统单一的平面媒体已经被多媒体作品、计算机软件、网络作品等多种版权形式所取代;第三,版权的内容丰富化,出现了诸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标示权等新内容。

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侵犯版权的犯罪行为突破了传统版权犯罪的方式并呈现以下新的特点:

首先,犯罪主体多元性。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阅读和下载信息资源,也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自由发布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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