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义务的辩论主义视角研究
2019-12-13涂宇坤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法律
涂宇坤 姜 忠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200
民事诉讼制度以辩论主义为原则的国家都赋予当事人如提起诉讼的权利、选择调解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广泛的诉讼权利。我国也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程序上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民事诉讼当事人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但对当事人具体有何种义务学界对此却有较大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还有学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诉讼义务,由于民事诉讼的特殊性所谓的当事人义务实际上是当事人负担,而只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有相应的诉讼义务[3]。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辩论主义视角在下究竟有哪些义务?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义务分析
国家作为第三方参与裁判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权义关系的民事诉讼制度一般都会通过制定法明确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同时承担何种义务,由此当事人权利得以保障,义务得以明确。如今大陆法系各国均将民事诉讼当事人规定为诉讼之主体并赋予以保障当事人对私权利的处分之广泛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但在当事人义务方面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义务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有学者认为还有当事人的真实义务[4],诉讼促进义务[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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